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烟台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学业警示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留级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因学业警示等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因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1学年后复学的;
(三)因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的;
(四)学校规定应予留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籍管理和课程修读
第四条 因学业警示予以留级的,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统一办理学籍异动。
第五条 因休复学予以留级的,由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籍异动。
第六条 学生主动申请留级的,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籍异动。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留级学生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执行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学费标准。留级后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的,可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留级后,可以跨年级选修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留级后,学院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全面分析、指导,实行分类帮扶和“一人一策”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