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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本科生留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7-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烟台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学业警示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留级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因学业警示等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因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1学年后复学的;

(三)因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的;

(四)学校规定应予留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籍管理和课程修读

第四条  因学业警示予以留级的,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统一办理学籍异动。

第五条  因休复学予以留级的,由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籍异动。

第六条  学生主动申请留级的,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籍异动。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留级学生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执行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学费标准。留级后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的,可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留级后,可以跨年级选修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留级后,学院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全面分析、指导,实行分类帮扶和“一人一策”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