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经费来源
第三条 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及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一)奖学金
本科生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毕业生、十大优秀学生、基层就业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和优秀研究生。
(三)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对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者颁发奖金。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奖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省级以上各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不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可以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如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奖学金按最高奖励金额发放,不重复发放。对于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级奖励时,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集体参赛获奖的,以集体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项目经费来源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先进班集体、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由学校出资;社会奖学金由设立方出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内所修课程(包括任选课)考核成绩合格;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校长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个学生或集体奖励5000~100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学习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3。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20%,每人10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2。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3%,每人500元。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10个名次以上。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200元。
(五)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学校相关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六)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学校相关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分为省级和校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本办法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照当年的上级文件执行,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产生。
1.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数量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2.评选条件: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考试不及格现象(辅修专业除外),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
自愿到乡镇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的学生,或在重大活动、赛事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或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3.荣誉管理: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在正常毕业年度未能按时毕业,或因个人原因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十大优秀学生
申请十大优秀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10名,研究生要有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2.对学校有特殊贡献、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国家、省级媒体重点报道;
3.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奖项;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社会工作能力,有突出工作成绩。
(三)基层就业先进个人
毕业生到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的或录取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一线岗位的。
(四)先进班集体
1.申请条件: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凝聚力强,班级工作制度健全;全班同学崇尚科学,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处分记录;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勤奋好学,互帮互学,获奖比例高;
(4)全班同学所在宿舍卫生成绩好,宿舍安全、文化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2.奖励标准:
学院班级数的15%,每班1000元。
(五)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的评审按照学校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1.申请条件:
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代表学校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起、批准、组织和认定的省级以上竞赛的决赛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奖励标准:
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决赛,获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者,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最佳个人奖等同于二等奖。
参加相应国家级专业学会组织的竞赛决赛,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者,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奖励。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二)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受理奖励申请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荣誉称号
1.学生个人或集体申请,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3.在学院公示期内,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信函、邮件等形式)申诉,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学生个人或集体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信函、邮件等形式)申诉,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二)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由学校有关组织单位集中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提出奖励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本科生学习成绩指学年内必修课及限选课的加权学分成绩,即学年内所修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绩之和除以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之和。某门课程学分绩是指该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
本办法所提到的研究生学习成绩按照相关评审文件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获奖学生。名额比例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烟大校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发